宏盾建设有限公司今天给大家介绍下全过程工程咨询:
一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
“全过程工程咨询”自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中特别提出之后,社会对它的理解和解释各具特色,参照网络上的各种定义和描述,选取如下这段话给“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定义,对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来说,显得有点似曾相识的亲近感。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提供专业化咨询和服务的活动。具体包括为建设方提供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的全过程集约化咨询服务。
也就是说,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策划咨询、前期(投融资)可研、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管理、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理、竣工验收及运营后的项目评估等各个阶段的咨询(管理)服务。
二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内涵
正如国办发[2017]19号文中所明确的这样:“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综合了工程建设全周期内非生产性劳动成果的集合体。
全过程工程咨询涵盖了工程建设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通俗一点的说法就是:咨询单位为服务购买方提供没有超出法律限定之外的一切非生产类服务需求。
三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发展方向
全过程工程咨询现阶段处于整合与起步阶段,随着社会对该过程需求和实施效果的表现,决定该阶段路程的长远。在现有体制下,有强大的政府购买需求为后盾,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刺激这一市场的迅速发展和成长;如果少了民间和私人资本的全面参与,其发展前景有可能受到一定的制度干扰与约束。
就像现有的监理制度一样,从制度建立的出发点来看,工程监理具有与世界咨询国际惯例接轨的蓝本,实施过程中,在政府各类需求的引导下,逐渐偏离了其原有的轨道。监理的现状并不代表监理制度的失败,而是社会需求促使监理制度发生了偏向,加上立法让这一偏向变成了制度而得到固化,使得工程监理失去了对施工过程控制的动力和效能,也让社会对监理制度产生了怀疑和偏见,这并不是监理制度的错误。同样,全过程工程咨询参照国际咨询惯例,如果能吸取监理制度的教训,在执行过程中始终明确其咨询地位、坚持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为服务宗旨、并贯彻始终;如果能将这一制度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一并实施,其效果一定更加突出。
全过程工程咨询目前的发展方向主要建立在政府“放、管、服”的基础之上,释放政府对其建设领域投融资的管控力度,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度、并提高对非私所有制下的投资进行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以尽可能降低成本和风险,并为放开市场做好前期准备。